南京市成人教育学会章程


南京市成人教育学会章程

(2020年10月19日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南京市成人教育学会,简称:市成教学会;英文名:NanjingInstitute of Adult Education缩写:NIA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京市从事和支持成人继续教育事业工作的单位、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社会(社区)教育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群众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贴基层;坚持政治建会,学术立会、服务强会、依法治会;团结全市各类成人教育单位和成人教育工作者,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开展继续教育、社会教育科学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和宣传活动,推动全市继续教育、社会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服务,为提高全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建设教育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应有的贡献。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登记机关: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部门是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分支机构:根据需要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为:南京市成人教育学会农村成人教育专业委员会、南京市成人教育学会社区教育专业委员会、南京市成人教育学会学术研究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本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活动,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会办公住所设在南京市秦淮区游府西街4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 承接政府转移的成人继续教育相关职能,承担政府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的相关任务,开展成人继续教育相关领域监测与评价,参与成人继续教育行业治理。

(二) 组织开展成人继续教育重大理论与实践研究、群众性的继续教育研究。规划、立项、组织、协调成人继续教育研究项目,宣传推广成人继续教育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

(三) 组织开展成人教育学术研究活动,推广、奖励成人教育研究成果;根据委托开展成人教育评估、科研立项评审和成果鉴定等中介服务;

(四)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和内容的成人继续教育培训,组织举办服务于全民终身学习的活动;

(五) 积极反映全市成人教育工作者的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六) 开展成人教育的协作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成人教育研究组织的联系。

(七) 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成人教育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 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三) 在成人继续教育科学研究和实践工作中具有一定影响;

(四) 热心成人继续教育事业,积极参与成人继续教育科学研究和改革实践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研究成果评优评奖;

(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自由退会权。

第十二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关心支持成教事业发展、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有关工作,提供有关工作和学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又不说明情况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产生办法;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等额选举不低于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届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及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热心成人继续教育事业,积极参与成人继续教育科学研究和改革实践活动;

 (四)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人员(含退休)在社团兼职的,不得领取薪酬。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主持日常工作,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教育行政部门资助;

(三) 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兼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应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改。

第四十二条   秘书处具体负责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获南京市民政局预审后,交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后,报南京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业务范围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19日南京市成人教育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