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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职业学校:

    为落实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南京市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工作的意见》(宁教职社[2006]7号)精神和要求,规范我市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学校的管理,进一步推进课程改革,保障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专业建设内涵发展,提高职业教育的办学质量,现将《南京市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市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室

                                                                    2007320

 

南京市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我市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推进课程改革,促进质量提升和内涵发展,规范课程改革实验学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南京市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实验学校)是指由学校自荐、市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室推荐、市教育局批准,并在市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室指导和管理下进行课程改革实验的学校。

    第二条 实验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办学思想端正。

    (二) 学校领导高度重视课程改革,积极优先为课程改革实验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经费支持。
    (三) 学校具有一支教育教学能力强、课程改革积极性高的骨干教师队伍。

    (四) 学校有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基础,能确保在省级示范专业或骨干特色专业开展课程改革实验。

第三条 实验学校的具体要求

    (一) 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室的指导和管理,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 每个试点学校至少组织1个实验班,并在市职教教研室的指导下按照课程改革的实施方案整体进行课程改革实验。

    (三)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由市职教教研室牵头并与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衔接的核心课程标准制定和活页讲义、多媒体课件和项目课程开发。

    (四) 探索以能力为本位、以职业实践为主线的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和理实一体化教学等教学方法,提高学生学习成效,培养学生综合职业能力。

    (五) 在市职业教育研究室的指导和管理下定期汇报课程改革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总结课程改革实验的成功经验和阶段成果。

    第四条 课程改革实验保障
    (一) 实验学校要成立课程改革实验领导小组和课程改革实验项目组。

    (二) 课程改革实验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担任组长,教学副校长为副组长,课程改革实验项目组负责人、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负责课程改革实验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同时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和技术人员担任顾问全面指导和深度参与课程改革。

    (三) 课程改革实验项目组由专业能力突出、有一定教育科研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专业教师办(部、系)主任担任项目组负责人,具体组织和实施专业课程改革实验的各项工作;由能胜任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的专业骨干教师为项目组成员。课程改革实验项目组内部既要明确具体分工和各自责任,又要团结合作、互相配合。

    (四) 实验学校要在教学条件和实验实训条件等方面优先保证课程改革实验的正常进行,并有必要的经费支持。应适当减少专业课程改革实验组成员的日常教学任务,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课程改革实验工作。

    第五条 实验学校管理
    (一) 我市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实验专业分为重点专业和一般专业。重点专业是指由市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室牵头并组织实施的大类专业;一般专业是指各学校以校为本自己开展的实验专业。

    (二) 实验学校一经确定,由南京市教育局颁发“南京市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学校”的匾牌。

    (三) 市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室具体负责重点专业课程改革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学校课程改革实验的进展情况,组织专家参与并指导实验学校的课程改革工作,总结成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及困难,共同研究专业建设与课程改革的对策。

    第六条 成果推广与奖励

    (一) 及时宣传和推广课程改革实验学校取得的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操作性强、能推动全市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的阶段成果。

    (二) 市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室将不定期召开全市职业学校课程改革成果报告会,及时发布研究成果信息,开展研讨与交流,促进优秀课程改革成果的普及与推广。

    (三) 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室将提供专项经费资助项目课程等教学资源的开发;在对实验学校课改工作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对取得阶段成果的实验学校进行项目补助和专项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