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上班途中违反交通规则算不算工伤?
问:上班途中违反交通规则算不算工伤?
案情:为赶时间,便在某十字路口穿红灯,不幸被一辆汽车撞到.算不算工伤?
2004-9-2 14:08:30
甲:可算!
问:理由?
甲: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以前的规定还有责任的划分,现在已经改了,可见立法的方向是已经不再考虑谁的责任了。何况交通事故大部分都是在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果都遵规守纪,相信交通事故也不是那么容易发生。
乙:有异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但前提是劳动者先要学会自我保护。
甲:我认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里的“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其实就是指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不外乎三类:
1、另一方机动车的全部责任;2、劳动者方全部责任;3、劳动者部分责任(主要、同等或次要);
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按照该规定,劳动者即使负有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仍可认定为工伤。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就意味着劳动者自己也有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
可见,在因交通事故而受伤的情况下认定工伤并不把违反交通规则作为不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更前进一大步,干脆把“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制也删除了,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可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含义就是不管是劳动者全部责任、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均可认定为工伤。
所以,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该规定中的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适用于交通事故伤害中。
丁:我今年参加新工伤保险条例培训时老师说过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另外还有一点,如果不是发生机动车事故的(如骑自行车或走路摔倒的)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甲:交通事故绝大多数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很少有员工没有任何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按照培训老师这样理解,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比96年的试行办法还倒退了,哈哈。
所以,你们的培训老师的说法是错误的。不是发生机动车事故的(如骑自行车或走路摔倒的)都不能认定为工伤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