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一审做出判决

 

    新华网北京4月6日电(记者田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6日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有期徒刑3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于1996年至2001年期间,违反税收征管规定,偷逃各种税款共计人民币6679069.6元。被告人靖军于1996年9月至2001年在被告单位任总经理的职务,主管财务工作,对任职期间单位实施的偷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在1997年、1998年、2000年拍摄电视连续剧《逃之恋》《皇嫂田桂花》过程中,将已代扣的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418574.43元隐瞒,不予代为缴纳。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无视国家税收征管法规,采取伪造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且各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比例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被告人靖军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实施被告单位大部分偷税行为亦构成偷税罪。鉴于被告单位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已在法院判决前将偷税款全部补缴之情节,故对被告单位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靖军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第211条、第31条、第61条、第52条、第53条,遂作出以上判决。(完)

 

北京青年报:刘晓庆仍在取保候审

 

    事件回放

 

    从税务机关最早曝出晓庆公司有重大偷漏税行为,到昨天一审宣判,已经过去快两年了。两年来,这个案件从立案、批捕、补充侦查到提起公诉、庭审、一审宣判,每经过一道司法程序,都会受到媒体的极大关注。直到昨天,刘晓庆的律师还没有收到检察院的不诉通知书,这意味着,刘晓庆虽然可以四处拍片、上镜,恢复大明星的派头,可仍然是在取保候审阶段,依然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2002年4月2日,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分局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公司和北京晓庆经典广告公司涉嫌偷税立案调查。来自税务机关的数字表明,自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等手段,偷逃税款1458.3万元。税务机关已分别向刘晓庆及其所办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除追缴税款外,同时加收滞纳金573.4万元。

 

    2002年4月4日,北京市地税局将此案依法移送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于4月5日立案侦查。北京市地税局5月9日依法将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6万元收缴入库,又冻结公司银行存款214万元。刘晓庆的妹夫、晓庆公司总经理靖军和前任会计方利被依法逮捕。

 

    2002年6月20日,因其所办公司涉嫌偷税,刘晓庆被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7月24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2003年1月2日此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受理审查起诉。由于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了两次补充侦查,6月初,该案第三次转入检察机关。

 

    2003年8月16日,刘晓庆和她的妹妹冉一红一起被取保候审,离开看守所返回家中。当晚7时,新华社播发消息,称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偷税一案,检察机关已经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只涉及晓庆公司和靖军。检察机关指控:晓庆公司自1997年以来以收入不记账、多收少记等方式偷逃税款,共偷税52宗,金额840万元,其中偷逃所得税700多万元。

 

    2003年9月3日,朝阳法院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偷税一案正式立案受理。

 

    2003年12月12日,此案在朝阳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持续四天,晓庆公司及靖军聘请了许兰亭、张青松、钱列阳、李肖霖四位著名刑事律师为自己作无罪辩护。控方检察院与辩方四位律师进行针锋相对的辩论,争议激烈的四个焦点包括:晓庆公司境外的收入未列入公司账簿算不算偷税?刘晓庆在外演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晓庆公司发行的录像带没有列入公司收入,长期挂账算不算偷税?非公司员工却列入晓庆公司的月职工工资表内;没花这么多钱,却找来发票顶替等虚列支出能不能认定?法庭没有当庭认定或否定每一起偷税行为。